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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15日召開之「115
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3
次聯繫會議」,請學校依決議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55804444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倘教師評審委員
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經審議暫時予以停聘未通過,嗣經
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發現新事實
或新證據而有暫時予以停聘必要者,教評會應即審議通過
暫時予以停聘。爰請各校應於每次訪談隨時掌握調查狀
況,確認有無新增疑似被害/行為人或新增行為樣態等情
形,以即時另案通報及召開教評會審議暫時予以停聘。
三、教育部於115年8月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267號函
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6條第2項序
文及第2款規定,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之性別平等
教育相關課程處置實務說明,請各校性平會依規定討論決
定行為人各項處置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
執行期間及費用支應等事宜,並應載記於性平會之會議紀
錄,並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諮商輔導策略及課程內涵,
以提升處置成效。
四、性平法第2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學校為校園性別事件之
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
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三)其他符合教育目
的之措施。」爰學校性平會得以「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
施」為處置,評估案件樣態並視個案學生需求,規劃合適
該學生所需之課程(無須受限8小時)。另請各校積極鼓勵
教師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建立校內可執行行為人
防治教育課程之授課團隊,以利教務處安排行為人防治教
育課程。
五、依據教育部108年8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08133號
函:「…上開人員所涉對學生之疑似性侵害事件,經事件
管轄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實者,應請學校或主管機
關將調查報告函送當地法院或地方檢察署,以提供法官或
檢察官於案件偵審過程據以審酌。」
六、為營造性別友善校園環境,請學校確依「教育部性別友善
廁所設置指引」規劃設置性別友善廁所,並可依需求設置
路標或指引。
七、依性平法第9條規定略以:「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請
學校依前開規定,設置人員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有關業務,

並得將學生代表納入性平會組織。
八、為掌握活動效益,請於執行各項活動時進行性別資料相關
統計,且為確實加強教育現場第一線人員性別平等知能,
請於辦理相關研習時,得核予教師公(差)假及課務排
代,以鼓勵教師參與相關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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