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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之救濟權益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以下簡稱
當事人)之救濟權益,請貴校落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
條及第39條之救濟教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608號
函辦理。
二、再次重申有關教師案件之申復,請學校人事單位依據教師
法第14條之1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之決議,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時,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被害人部分得由學校性平會秘書單位另行通
知),並對當事人教示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得提起申復。
三、倘上開申復時點通知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申復,則於
主管機關最終核准議處結果,經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6條第3項規定通知最終處理結果時,仍應依性平法第37
條第1項規定教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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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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