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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決定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決定「申復有理由」,倘學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重為決定」 時,有違背申復審議決定意旨而予以變更(或維持)處分 之情事,請學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34731號 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 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3項處理之結果 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 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2條第4項第6款規定略以:「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 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三、次查性平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 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 助、適法監督或予以糾正。」第2項規定: 認學校性平會未依法召開會議、召開會議後應審議而未審 議、調查有程序或實體瑕疵,或調查處理結果有適法疑義 時,於學校申復程序完成前發現,應敘明理由,通知學校 於申復程序中合併處理;未及於申復程序中合併處理,或 屆申復期限未提出申復,應敘明理由,限期交回學校性平 會審議。」 

四、綜上,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之結果經申復有理由,並由 學校性平會重為決定者,適用性平法第40條規定。經115年 2月9日教育部第12屆性平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1次會議 決議,倘學校發生旨揭情事,本府得於教育部校園性別事 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理系統進行審查並予以糾正;必要 時,依性平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本府敘明理由,限 期交回學校性平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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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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