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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 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4月 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4378號書函轉勞動部115年4月8號勞 動條5字第1150147759D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人事總處及勞動部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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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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