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有關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 第3項後段規定,辦理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查 詢,使用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 防治事件之資料時,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3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18502A號函轉 勞動部115年2月10日勞動條5字第1150147621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13年12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119941號函 (本府113年12月18日屏府教學字第1135133077號函諒 達):「各校依性平法第30條第2項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 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查詢不適 任學校人員,請逕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 及查詢系統』(https://unfitinfo.moe.gov.tw/query/) 辦理,無須向各主管機關函查」有案。
三、承前,教育部所建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業定期經由查詢平臺向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收集 資料。現經勞動部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或工作場所性騷 擾防治措施準則並未允雇主所屬事業單位以外之第三人以 公共安全考量為由,要求該雇主應提供性騷擾調查報告等 案件資訊,爰各級學校亦無須向事業單位函查有關職場性 騷擾之調查報告或案情資訊。
四、綜上,各校依性平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查得涉性別 事件不適任學校人員資料後,倘尚未通報至本資料庫,即 適用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請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35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取得本法第29條第3項所 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查證審議。」以 前揭查詢系統所示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由所設性平會 查證審議是否有「終身」或「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 任用、進用或運用等情形,並據以通報至本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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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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