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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為落實性別平等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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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為落實性別平等及策進 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權益,請參考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11日臺教國署體字 第1156600503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前揭函文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 法」(CEDAW)具國內法律效力,並請學校依該公約第4條 「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精神,修訂學生 請假規定,納入女性學生生理假制度。並建議參酌「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 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5項規定,於請假規定明定女性 學生因生理因素致就學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且申 請時免附證明文件,以維護學生個人生理隱私。 

三、為進一步保障女性學生生理假申請權益,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亦於112年3月1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5306號  函(本府112年3月5日屏府教特字第11208265700號函諒 達),請學校於訂定請假規定及建置請假系統時,確保申 請程序之便利性與隱私性,並於相關會議或研習加強宣 導,促請教職員工以尊重、友善態度協助學生,避免歧視 或不當言語情形。 

四、請學校依前揭函釋意旨,持續檢視、優化學生請假規定、 流程及系統設定,兼顧行政運作之彈性與學生隱私保護, 並強化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以落實性別平等理念, 營造具同理、尊重、關懷與包容之月經平權支持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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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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