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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規定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建立報告列管機制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 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請依說明 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建立報告 列管機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425號 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略以:「(第1項)有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 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第2項)學校聘 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 第4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 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 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第3 項)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  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 治法第27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及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 

三、承前,教育部訂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 詢處理利用辦法 」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建置「各教育場域不 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在案,據以辦理不適任學校人 員查詢作業。 

四、為落實上開規定,請貴校辦理下列事項: (一)請學校性平會討論確認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各 類人員之查詢作業流程及分工機制,以及時發現並處理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 (二)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新進人員之查詢及已聘 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定期查詢結果,應每半年提 案至性平會例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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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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