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屏東縣烏龍國小

最新消息

114性別平等工作法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令釋,家庭照顧假得以
「小時」為請假單位相關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
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
日為限。」。
二、次依本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為利
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
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
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
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三、前開所稱「每日8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
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計算。爰如事業單
位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
(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雇主得以每日7小時乘以7,共
計49小時計給之)。另,雇主如與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規定
的工作者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者,雇主應以每日10
小時乘以7,共計70小時計給之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2-29|

{{ $t('FEZ005')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