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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審議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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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教育部修正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0801903號函訂之「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主 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502號 函辦理。

二、旨揭流程圖原係教育部因應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 擬訂申復審議及審議結果處置流程,提供各校參考運用。 後續審酌原列交回學校依法處理(重啟調查、重為決定) 階段恐未能符應性平法第37條第3項後段所定限學校於40日 內完成調查之規定,爰予修正經本府申復審議為有理由 者,逕交回學校依法處理。

三、另針對校園性別事件雙方當事人提出申復之時點有落差時 (例如接獲處理結果第1日、第30日方分別提出)之申復審 議時程疑義,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雙方當事人(教職員工生/生)僅向學校提出申復,但提出申復時點落差過大,難以於30日之申復審議時程併案 審議時,請學校分別審議。另審酌係對渠等所涉同一校 園性別事件之處理結果提出申復,為避免對同一事件產 生歧異之審議結果,爰建議由同一組申復審議小組成員 審議並分別回應申復人所提事由。

(二)雙方當事人(教職員工/生),倘教職員工(行為人)先 向學校提出申復,考量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及校園性 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3條第3項所定由主管機關併案審議申 復案之規定,請學校聯繫學生(申請人或被害人)確認 是否提出申復,其若向本府提出申復,則請學校將行為 人所提申復案報請本府併案審議。

四、檢附教育部來函及流程圖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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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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