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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疑似行為人為學校校長之通報權責義務
相關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094401號
函辦理。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之通報規定,爰通報責任為學
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殆無疑義。
三、教育部103年7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96428號函業已
陳明提醒學校權責人員於完成通報作業後,係陳學務主管
及校長核閱,而非陳請學校主管人員對該事件通報之准
駁,再予敘明。
四、爰學校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
事件,應依法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
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規定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
五、校長所涉事件通報教育部校安系統後,由教育部將該通報
事件改列予該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於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
復填報系統陳報該事件之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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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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