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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改善校園性別事件兒童及少年被害人重複陳述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為依監察院調查意見改善校園性別事件兒童及少年被害人重複陳述,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076958號 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秉持客 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性平法第25條第1項 規定略以:「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 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 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爰學校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 件時,應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

三、為改善旨揭情形,請依上開規定於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 初,以該事件可能歷經行政調查、司法調查等程序,透過被害人心理諮商及輔導,提前採取妥適措施,以致力於減 少被害人因重複陳述所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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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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