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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校園性別事件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有關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一 案,請貴校配合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4559號函辦理。

二、本府業以113年6月18日屏府教特字第1135017400號函發各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性別平等教育實 施規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等參考範例,請貴 校於113學年度開學前完成相關要點、規定之制定,並於 113學年度起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為加強學校教職員工遵守專業倫理規範,學校得將相關規 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之「防治規 定」訂定;另依防治準則第38條規定,學校訂定校園性別 事件防治規定,應將防治準則之第8條及第9 條規定納入校 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並請各校加強宣導,以提 升學校教職員工性別平等相關知能。

四、「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0 條 第6項規定:「第4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 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 述意見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 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 酌其 書面陳述意見。」為113年3月6日修正之新條文,請貴校依 上開規定妥處。

五、各校應依「教師法」第20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及性平法第30條等相關規 定,確實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前應至「各教育 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 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

六、另請各校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時,務必確認調查小組之 人員資格,以確保調查結果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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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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