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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 指引」1份(如附件),請貴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7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3074號 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經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第4項議處決定前, 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 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 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 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 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 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 見。」

三、請依旨揭指引辦理,以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調查處理 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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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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