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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2條勘誤表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2條條文勘誤表、第32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537B號 函辦理。

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業經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3月6 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024A號令發布在案,其中第32條 第5項有誤,請依據勘誤表所列更正條文文字,並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於113年6月30日前修正學校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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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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