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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與競賽

113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認定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認定範 圍,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 辦理。

二、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 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 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 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三、請貴校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之規定,落實學校推展家庭教育 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以提升 家庭教育知能,達初級預防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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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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