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本縣立高中暨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暨身心功能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補助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立高中暨國民中小學辦理軍公教遺族、身心功能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注意事項」辦理。
二、新案申請對象為「新(轉)入學之學生、新發生之軍公教遺
族或身心功能障礙榮軍子女」,應另檢附資料如下:
(一)新案申請書一式2份。
(二)撫卹證件影本:依個案情況提供,可為撫卹令(公文)、
卹亡給與令、撫卹金分領證書、年撫卹金證書、撫卹金
證書或傷殘撫恤令。
(三)申請身心功能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者,須另提供
戶口名簿或退役令影本資料。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雜費及書籍費若已減免或免繳者,不得再請領本補助之該項費用。軍公教遺族、身心功能障礙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此一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二)軍公教遺族學生之父母之ㄧ為現任軍、公、教人員,如擇領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者,學校承辦人員需審查申領學生父母服務單位出具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證明書,以免重複領取。
(三)軍公教遺族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輟學離校,已發之制服費、書籍費不予回收,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生離校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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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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