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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家庭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訂定「屏東縣家庭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12年2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屏東縣家庭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1份。

屏東縣家庭教育輔導團設置 要點
112年 2 月 1 日 屏東縣政府屏府教家字第 11230013000 號函訂定全文 12 點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展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
校)與社區,從事家庭教育課程、教材設計及活動推廣,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八條規
定,設置屏東縣家庭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 團工作目標:
(一)落實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健全家庭功能,促進社會和諧。
(二)建立家庭教育融入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支援學校教師實施教學。
(三)召募家庭教育輔導團成 員,研發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教材資源,實施教學及活
動。
(四)輔導及協助學校、社區推展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增進參與者 學習成效。
三、輔導團 為 任務編組 其成員及 組織、 任務如下:
(一)團長一 人,由 本府 教育處處長兼任, 督導各項 團務 事宜 。
二 副團長一人,由 本府 教育處副處長兼任, 協助督導各項 團務 事宜 。
三 執行秘書 一人,由 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科長 兼任, 綜理各項團務事宜 。
四 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聘任之; 負責召集 輔導 員 ,辦理 輔導團年度工作計畫。
五 副召集人 一 人, 協助推動 輔導 團年度工作計畫。
六 幹事一人,由 本縣 家庭教育中心業務承辦人兼任。
七 顧問若干人, 視團務運作需要 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八 輔導員 十至十五 人,遴選 或推薦 本縣 具家庭教育專業知能教 育 人員 或家庭教育實務工作者 擔任。
四、
輔導 團成員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但 視團務需要,得 延聘 或續聘。 其 聘任、遴選方式 由 本府另訂之。
五、各組工作內容:
(一)課程研發組:
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兼任 及 置 輔導員 若干 人,因應家庭教育議題與時 代趨
勢,研發家庭教育教材及宣講內容。
(二)活動推廣組:
置組長一人由副召集人兼任 及 置 輔導員若干人 ,協助 推廣各項年度活動、辦理學校 、社區 家庭教育推展。
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團務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亦得就協調事項召開協調會。
七、差假管理:輔導員依輔導之工作計畫、工作時程核給公 差 假。
八、獎勵與考核:
(一)輔導 團 成 員執行團務工作表現優良者,致贈感謝狀;教育人員 由本 府 辦理獎勵,
並作為續聘之依據。
(二)輔導輔導團團成成員每年員每年需參加家庭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或工作坊訓練活動至少需參加家庭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或工作坊訓練活動至少六六小小時;並應出席參與輔導團相關會議。如有重大因素請假時;並應出席參與輔導團相關會議。如有重大因素請假應應敘明理由,出席次數敘明理由,出席次數作為次一屆作為次一屆續聘續聘參考。參考。
(三)本縣本縣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中心於每年中心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本團人員出席次數、宣導活動場前提供本團人員出席次數、宣導活動場次及辦理活動計畫統計表,並召開考評會議,以確認次及辦理活動計畫統計表,並召開考評會議,以確認次一屆次一屆續聘續聘人員名單。人員名單。
九、輔導團召集人應召集成員於每年輔導團召集人應召集成員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前研提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前研提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除申請教育部補助款支應外,本府得視財政狀況編列相關預算。除申請教育部補助款支應外,本府得視財政狀況編列相關預算。
十、輔導團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付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等。
十一、輔導團輔導員在團服務年資,於參加本縣國民輔導團輔導員在團服務年資,於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中小學校長或主任甄選時,比照校長或主任甄選時,比照屏屏東縣國民教育東縣國民教育輔導團規定辦理。輔導團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本要點未盡事宜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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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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