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部
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11年3月31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
施行區域,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34166號辦
理。
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04-18|
{{ $t('FEZ005') }}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