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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訊息

行政院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部
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11年3月31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
施行區域,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34166號辦
理。

         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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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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