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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訊息

新住民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事宜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重申自105年6月1日起放寬辦理大陸地區以外新住民及其
子女(以下簡稱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事宜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6677號函辦理。
二、有關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流程為申請人持國外國中小學學歷證明文件【畢(結)業證書或成績證明】及切結書,向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請採認。前開證明文件得免經駐外館處查驗,地方政府如對所送東南亞國家之學歷證明文件有疑慮,可洽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簡稱暨大團隊)協助查察。
三、有關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文件採認事宜,基於保障
就學權益,爰宣導有關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流程。
四、檢附新住民國外國中小學學歷採認之申請流程表、多國語
言流程表及宣傳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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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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