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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訊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操場防疫管理措施

{{ $t('FEZ002') }} 教導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操場防疫管理措施

教育部110年7月12日

  • 前言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為兼顧民眾生活品質並活動空間需求,於整體防疫措施規範下,適度開放學校戶外操場,提供社區民眾於疫情期間活動使用,爰訂定本管理措施,提供主管機關及學校,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循防疫相關規範及依實際可行性,評估學校戶外操場開放之可能性,並內化為適合個別學校所需之管理措施,供學校及民眾遵循辦理,以降低學校發生感染機率,並促進社區民眾健康。

 

  • 重點防疫措施綜覽

項目

防疫措施

學校戶外操場管理

  • 學校適度開放戶外操場,提供社區民眾運動使用。
  • 學校戶外操場開放時間依地方政府或各校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要點規範訂之。
  • 落實進入戶外操場運動民眾體溫量測及「實聯制」登記。
  • 進入戶外操場運動民眾全程佩戴口罩。
  • 有發燒(額溫≧37.5℃、耳溫≧38℃)、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身體不適之民眾,應避免進入。

區域管制措施

  • 學校行政區域、教學區域及室內場所(館)禁止民眾進入,未使用處所空間請保持門窗緊閉。
  • 戶外團體運動設施(如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羽球場、游泳池等)關閉出入口,不開放人員使用及進入。
  • 戶外個人運動設備(如單槓等健身器材等),不開放使用。
  • 開放鄰近戶外操場之廁所1間供運動民眾使用,加強清消。
  • 校園飲水機全面暫停使用。
  • 禁止使用(進入)區域及設施,請張貼警示,避免民眾誤用(闖)。

人流管制措施

  • 妥適規劃民眾進出學校戶外操場之出入動線。
  • 於開放時段指派專人在學校出入口量測體溫,並依戶外操場面積估算可容留之最大人數,協力執行人流管控。
  • 張貼公告或透過廣播提醒運動民眾保持社交距離並遵守防疫相關規定,鼓勵安裝「臺灣社交距離App」。
  • 若發現有人群聚集或無法維持每人室外1公尺社交距離之情形,請予勸導或進行人流引導。

活動管制措施

  • 學校戶外操場僅提供社區民眾進行運動使用,且禁止飲食。
  • 學校戶外操場不開放對外營運、租用、臨時車輛停放、辦理團體活動、競賽(技)、聚會等用途。

環境清潔消毒

  • 定時執行環境清潔及消毒。
  • 落實廁所衛生清潔及消毒,視使用情形提高清消頻率。
  • 當學校戶外操場內出現 COVID-19 確定病例足跡時,應即時進行全校清潔消毒。

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 應提供疫調單位到校的校內相關人員名冊與聯繫方式,與填報紙本實聯制之民眾名冊與聯繫方式。
  • 學校戶外操場暫停開放及進行環境清潔消毒。
  • 學校應擴大風險管控,自主防疫管理。
  • 配合衛生主管機關疫情調查,接受快篩或核酸檢測。

協助與督導

  • 學校除應每日進行自我查檢外,各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定期查訪學校戶外操場開放管制情形,協助符合防疫相關規定。

裁罰規範

  • 違反相關防疫規定者,經勸導仍未改善,學校可向地方政府進行通報,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
  • 防疫措施
  • 學校戶外操場管理
    • 學校於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防疫措施前提下,並依各校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要點,適度開放學校戶外操場,供社區民眾活動使用。
    • 學校應落實進入戶外操場運動民眾體溫量測及「實聯制」登記。
    • 要求進入戶外操場運動民眾全程佩戴口罩。有發燒(額溫≧37.5℃、耳溫≧38℃)、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身體不適之民眾,應避免進入。
    • 學校戶外操場開放時間依地方政府或各校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要點規範訂之。
  • 區域管制措施
    • 學校行政區域、教學區域及室內場所(館)禁止民眾進入,未使用處所空間請保持門窗緊閉。
    • 戶外團體運動設施(如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羽球場、游泳池等)關閉出入口,不開放人員使用及進入。
    • 戶外個人運動設備(如單槓等健身器材等),不開放使用。
    • 僅開放鄰近戶外操場之廁所1間供運動民眾使用,同時加強清消,餘不予開放。
    • 校園飲水機全面暫停使用,以減少民眾接觸感染風險。
    • 禁止使用(進入)區域及設施,請張貼警示,避免民眾誤用(闖)。
  • 人流管制措施
    • 妥適規劃民眾進出學校戶外操場之出入動線,降低交叉感染風險。
    • 建議學校可與社區村里相關單位合作,於開放時段指派專人在學校出入口量測體溫,並依戶外操場面積估算可容留之最大人數,協力執行人流管控。
    • 張貼公告或透過廣播提醒運動民眾保持社交距離並遵守防疫相關規定,鼓勵安裝「臺灣社交距離App」。
    • 若發現有人群聚集或無法維持每人室外1公尺社交距離之情形,請予勸導或進行人流引導。
  • 活動管制措施
    • 學校戶外操場僅提供社區民眾進行運動使用,且禁止飲食。
    • 三級警戒期間,學校戶外操場不開放對外營運、租用、臨時車輛停放、辦理團體活動、競賽(技)、聚會等用途。
  • 環境清潔消毒
    • 定時確實執行校園環境清潔及消毒。
    • 落實廁所衛生清潔及消毒,視使用情形提高清消頻率。
    • 當學校戶外操場內出現 COVID-19 確定病例足跡時,應即時進行全校清潔消毒。

    為了讓國人在疫情下有一相對安全的活動場域,請各地方政府除因地區有疫情擴散之情形外,學校戶外操場以開放為原則;並請學校善用人力資源,妥善規劃場地開放及防疫作為,倘有行政能量短缺等窒礙因素致暫時停止開放,亦請於因素排除後開放。

  • 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學校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當出現COVID-19確診病例時,應通報地方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之疫情調查,並落實執行以下防治措施。

  • 確診者為學校人員時之處置
  • 應提供疫調單位到校的校內相關人員名冊與聯繫方式,與填報紙本實聯制之民眾名冊與聯繫方式。同時對學校人員部分,應進行宣導,請其配合疫情調查。並立即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到校時間及其工作、活動區域等),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學校同仁暫停上班(與此類人員連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隱私)、暫勿外出,在家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
  • 該校戶外操場應暫停開放並進行環境清潔消毒,且增加清潔消毒作業頻率,後續視疫調情形且經地方政府同意後,再行評估開放。
  • 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學校人員應進行居家隔離及採檢,其密切接觸者至少應包含曾於確診者可傳染期內:

1.於同一大樓(場域)內學校之其他人員(無論是否為編制內人員)。

2.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疫情調查後匡列之人員。

  • 學校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布為有確診者之足跡所涉及之高風險區域之處置:應先暫停開放戶外操場,增加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至少為1日2次(含)以上,至最後一名確定病例離開學校後次日起14日止,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恢復開放。
  • 於確診病例可傳染期間內,與確診病例於該場域活動、工作之學校其他人員(非密切接觸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與安排,每7日進行1次SARS-CoV-2抗原快篩或核酸檢測(家用型快篩或實驗室機型),至最後一名確診病例離開該場域後次日起14日止。
  • 加強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校內人員相關健康監測,且應至少監測至最後一名確定病例離開該校後次日起14日止,並鼓勵其若於監測期間內有出現相關疑似症狀,應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之聯繫窗口進行通報。
  • 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伍、協助與督導

學校除應每日進行自我查檢外,各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定期查訪學校戶外操場開放管制情形,協助符合防疫相關規定。

陸、裁罰規範

進入學校戶外操場活動民眾倘違反防疫相關規定,經勸導仍未改善,學校可向地方政府進行通報,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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