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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內政部「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
可辦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8163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
被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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