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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訊息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專案許可辦法修正案

{{ $t('FEZ002') }} 輔導組|

主旨:函轉內政部「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
可辦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8163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
被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



{{ $t('FEZ003') }} 1626-08-02

{{ $t('FEZ004') }}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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